上海建桥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

时间:2020-06-17浏览:476设置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 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。为了加强学生档案管理,使学生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,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中的作用,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《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,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学生档案工作由学校综合档案室负责管理,由学生处(学工部)、教务处、组织部、校团委和二级学院(系)等提供档案材料;就业办提供学生档案转递去向。

第三条  在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中,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,确保学生档案的安全与完整。

 

第二章  管理职责

第四条  综合档案室的工作职责

一、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工作,由专人管理学生档案;

二、接待办理学生档案的查、借阅和转递工作;

三、新学期开学一个半月内与二级学院(系)辅导员办理新生档案的移交手续(新生必须签字);

四、统一部署,指导二级学院(系)完成毕业生档案的整理、归档工作,做好毕业生档案的移交和转递工作;

五、协调处理学生离校后档案的相关事宜。

第三章  档案管理

第五条  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。

第六条学生档案材料的归档

一、上海市新生档案和外地新生(自带或邮寄)档案统一由二级学院(系)辅导员移交学生档案室(如外地学生档案未到,也请先移交空袋)。移交时间为;当年入学的10月15日前;

二、毕业生档案由二级学院(系)辅导员按照与学生档案室约定的时间段进行归档。移交时间为:当年毕业年份的6月底前;

第七条  查阅学生档案权限

一、二级学院(系)负责人、辅导员可查阅本学院(系)的学生档案;

二、学生不能查阅本人或其他学生的档案材料,因某种原因需要利用本人档案材料,须提供有关证明和本人有效证件,由学生档案管理员根据证明给予查阅;

三、由于公证、政审或其他工作需要查阅学生档案的,凭该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和查档人的身份证,经综合档案室负责人批准后,方可查阅学生档案。

第八条  查阅档案必须在学生档案室进行,不得外借。

第九条查阅、借阅学生档案,必须遵守以下规定:

一、查阅、借阅学生档案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归还;

二、查阅学生档案不得涂改、圈划、污损、拆散、抽取、撤换、增添;

三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,因工作需要要从档案中取证复制的,须经综合档案室批准,由学生档案管理员进行复制并办理相关手续;

四、不得在无关人员中传看,查阅档案后注意保密,违者承担其法律责任。

第十条  学生档案管理中严禁弄虚作假,严禁学生或个人私自提取学生档案,一经发现违纪违规现象,将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
第十一条  学生档案袋必须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档案专用袋。

第十二条  学生档案的存放应以专业班级为单位、以学号为顺序,专柜存放。管理中做好“六防”工作。

第四章  归档材料

第十三条  上海市新生档案和外地新生(自带或邮寄)档案统一由二级学院(系)辅导员移交学生档案室,内容包括:

一、进校前档案(高中档案等);

二、招考学校的材料;

第十四条  学生在校期间产生的各类材料:

一、新生登记表(学籍卡学生毕业后移交综合档案室);

二、学生奖惩材料(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、创造发明、国家和上海市奖学金、学生处分决定等);

三、学生党、团材料(党团申请书、志愿书、优秀团干部等);

四、学生成绩总表;

五、毕业生登记表;

六、学位授予证明书;

七、学生的体检报告和体育合格表等材料;

八、毕业生就业通知书;

九、其他经学校审定为有必要入档的材料。

以上材料,二级学院(系)辅导员可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,随时与学生档案室联系,放入学生专用档案袋内。

第十五条  应归档的学生档案材料,应做到:

一、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;

二、必须齐全完整、手续齐备,凡规定应由组织审查盖章的,须有组织章;

三、学生因留级,二级学院(系)辅导员应及时将学生有关档案材料移交学生档案室归档。二级学院(系)和辅导员不得将其材料随意销毁或丢弃。

第五章  档案转递

第十六条  学生毕业离校两个月内,学生档案室根据就业办提供的转档要求,通过机要转递转出档案,不准邮寄或本人自带。特殊情况须由学校和二级学院(系)领导批准。

第十七条  毕业前报考研究生、专升本、公务员等需要调档政审的学生档案,凭相关录取院校和录用单位的调档通知书进行转递。

第十八条  因各种原因终止学籍(退学、休学、开除等)的学生档案(以文件为准),由教务处和二级学院(系)辅导员及时将学生在校期间产生的各类材料归档,由学生档案室将其档案转递至其家长(监护人)户口所在地的档案管理部门。

第十九条  转学学生的档案由教务处和二级学院(系)辅导员及时将其在校期间产生的各类材料归档,由学生档案室负责转至相关院校学生档案管理部门。

第二十条  缓授学历、学位学生档案暂不能转出,因特殊情况需转出的应由学校和二级学院(系)领导批准。

第二十一条  转递学生档案时,应将《学生档案转递单》放入档案袋内,在收到《学生转递单》回执后,及时更新学生档案数据库。

第六章  附则

第二十二条  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建桥学院本专科学生。

第二十三条  本办法由学校综合档案室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四条  本办法从2012年5月14日起实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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